【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三常會今日續審議修改“聘用外僱法”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辜美玲、勞工局長黃志雄等政府代表列席。

會後,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總結表示,政府建議在“聘用外僱法”新引入“擬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本地居民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取決於其已取得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並從澳門特區以外的地區入境,但續期的情況除外”的條文。

委員會關心該新引入的制度如何與外僱法的現有規定“合同的定立與生效”配合,他引述政府解釋指,勞動關係的確立取決於僱主需獲當局發出聘用許可,以及僱員(非居民)則需持有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並由澳門以外地區進入本澳的情況下獲治安警發出臨時逗留許可的一刻計起,以確立有關勞動關係。他又指,一旦勞動關係結束,僱員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費用須由僱主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