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上午分析及討論《修改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法案,大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總結表示,會上,政府代表列席介紹了日前交來的最新工作文本,最新文本建議將法令名稱定為“保險業務法律制度”。

監察費方面,現行規定保險公司每年要向金管局支付監察費,費用由最少2萬元至最高10萬元,最新文本建議修改為最少3萬元至最高100萬元,他們引述政府介紹,目前每間保險公司一律每年向政府支付3萬元監察費。委員會關注每間保險公司需向政府支付的監察費應如何釐定,認為監察費有別於牌照費,不應劃一收費。建議政府應就保險公司營業量的大小等因素釐定收費,設立量化標準。又指政府對建議紀錄在案。

另外,最新文本建議有關保險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至少要由三名組成,其中一位要是澳門特區居民(不一定是永久性居民);在澳門設立保險公司的分公司,總受托人制度由1名,文本建議修改可多於1名,其中至少一名要是澳門特區居民。他們引述政府解釋,至少一名要是澳門特區居民的立法原意是,因為政府相關監管實體即金管局,能與相關公司有澳門居民身份的管理層接觸,對金管局監管工作有必要。

公司資本方面,最新文本建議一般的保險公司最低資本額由1,500萬元調升至3,000萬元,經營人壽保險公司最低資本額由3,000萬調升至6,000萬。文本已完成一半討論,餘下將與政府下次會議繼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