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三常會簽署修改“外僱法”意見書。會後,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表示,該法案建議在申請逗留許可的程序中,新增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措施,主要是規範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本地居民。希望盡快將新文本交到全體大會細則性審議。若法案通過,將於公佈後九十日生效。

黃顯輝、崔世平表示,政府提交的最終文本與最初文本分別不大。法案建議,非澳門居民持入境憑證由澳門以外地方入境,並非必然獲批出“藍卡”,入境憑證只是非本地居民獲批“藍卡”的必要條件,治安警察局在審批外僱逗留許可的申請時,必然會依據現行出入境制度的相關法例處理,審查有關人士有否違反關於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例。即非本地居民取得入境憑證不等同於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

他們又指,實施法案的新措施後,僱主申請外僱的程序與現時大致相同,即僱主須先向勞工局申請聘用許可,取得聘用許可後,僱主物色外僱人選後,再向治安警察局提出逗留許可的申請,在完成初審後會獲發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治安警的電腦系統上便能識別其入境目的為工作。

委員會關注僱主與非本地居民的勞動關係何時生效?他們稱,若僱員進入澳門時不獲發臨時逗留許可,亦即勞動關係未成立,僱主毋須承擔其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費用。但僱員獲發臨時逗留許可,卻因個人問題不獲發藍卡,僱主仍需承擔其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費用。

有委員憂慮法案未能杜絕現時旅客持旅遊簽證來澳工作情況。黃顯輝引述政府書面說明稱,未來會建立一套完整的外僱管理制度,除了聘用外僱制度外,還需要其他制度,例如職介所、勞動關係和出入境等制度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