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審議《修改〈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法案,委員會關注法案建議撤職教師禁止任職公立學校無期限的問題,將要求政府代表解釋。

閉門會議逾一個半小時,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及秘書崔世平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是次會議完成所有條文初審,委員會提出多項關注內容及操作性的問題。立法會顧問團盡快整理問題清單,邀請政府到立法會解釋。

對於法案建議如對教師科處撤職的紀律處分,則導致其不得在公立學校擔任教師職務,即使根據《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相關規定恢復權利者亦然。

刑法處分有期限

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關注但書的行文,根據一般制度,公職人員即使被撤職,在恢復權利後可再投考公職。又提到即使刑法的附加刑、行政上附加處分均有期限,希望政府解釋。亦有個別議員對條文不表認同,提出即使“私框”亦無禁止的規定,即被撤職者仍可到私校任教,關注立法精神。

委員會希望政府交代教師工作表現評核的補充性行政法規出台的時間表,指出法案過度性規定條文較詳細及複雜,按表述推測相關行政法規並非與法案同步生效。

非合理缺勤情況

黃顯輝表示,委員會亦關注到法案新增教師合理缺勤的條文,法案大部分援引現行公職制度,但有五種情況未有納入,包括捐血、學術專業及語言培訓、處於助學金受領人狀況、從事工會活動及喪失薪俸。委員會希望了解上述五種情況不納入合理缺勤的原因。

此外,法案建議如屬求診或隨診情況,教師應於學校領導機關指定或批准的時段補償缺勤的授課時間,但有關規定的授課時間的補償義務在學年結束時終止。委員會關注如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