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大會昨細則性通過《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的修改法案。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引介時表示,法案建議以仲裁方式解決租賃爭議可獲扣減稅款,冀藉此鼓勵租賃雙方採用仲裁制度解決爭議。法律自公佈生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商場舖位徵印花稅

黃顯輝介紹法案的主要修改內容,如引入有償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或其他的空間使用權將開徵印花稅。增設租賃雙方以自願仲裁方式解決不動產租賃合同或爭議,則印花稅額減半,該稅務優惠制度同樣適用於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的合同。

過往的競賣活動中,當出價最高者隨後放棄交易競賣物,政府就無法徵稅。法案建議未來即使屬競賣得主放棄的情況,亦不會排除繳稅義務。

法案並建議財政局稽查人員工作期間,可進入任何工業或商業場所、商舖、貨倉、信用機構、舉辦競賣地點、俱樂部、澳門特區的行政機關或部門,進行與印花稅有關的稽查工作,納稅人及其他實體必須提供所需的協作,允許稽查人員進入競賣活動的場地,否則可被處於普通違令罪。

調升稅務違法罰金

法案建議調升稅務違法的罰款金額,有不少罰則的罰款下限將由一百元提升至一千元;法案亦就繳付罰款訂立新的責任制度,在結算印花稅事務上,向納稅人提供協助的人,需對繳付罰款負連帶責任。

法案建議廢除印花稅票作為支付稅款的方式,但設過渡規定。法案生效起一年內,仍可以使用流通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第二年財政局將按面價回收未使用的印花稅票,但經過兩年後,印花稅票將報廢及中止其效力。

租賃續期同樣徵稅

法案維持需向不動產租賃合同徵收印花稅的立法取向,以合同內租賃期的租金為計算基礎,並建議不動產租賃合同的續期同樣需徵收印花稅,即使自動續期亦然。法案的代生效期為九十日,以便政府以特首批示重新公佈經修改的印花稅規章及總表,及讓財政局等部門、一般納稅居民,做好法案實施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