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特區公報刊登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石立炘、黃淑禧、鄧志強、魏丹、李居仁、關勳杰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理事會成員,任期兩年。

委任李詠琪、歐永棠、區天興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執行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於一九九八年成立,行政長官批示上月中旬把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更名為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同時以附件形式公佈《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規章》,“規章”訂定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由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及秘書處三個機構組成,對調解員及仲裁員的要求及名單組成的原則。

“規章”生效擴大維權範圍;規範“中心”的管轄權在於促進解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訂立的消費合同所產生的爭議,即調解及仲裁的範圍只限民事性質的消費爭議,“規章”生效後,擴大“中心”對消費者的保障範圍,包括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受理的消費爭議金額沒設上限;消費者與自由職業者引致的爭議納入“中心”的調解及仲裁範圍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