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半繼續審議《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涉及逗留制度及居留許可制度。委員會認為制度的部分定義尚未明確,如非居民違法多少次會被廢止逗留許可,及後會被禁入境多長時間等。

三月內須獲旅遊證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總結稱,昨日完成審議二十八至三十九條條文。黃顯輝指出,非本地居民在澳所生子女並不享有居留權,法案要求“雙非”嬰兒出生九十日內,父母要替其取得旅行證件。委員會關注立法目的是否為免“非雙”嬰兒長期或無了期在澳逗留。若非居民所屬國家或者地區發生政變或自然災害,導致期限內無法辦理旅行證又如何處理?

非居民有幾種情況可獲逗留特別許可,其中一項是“從事勞動活動或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的逗留特別許可,這將由專門法例規範。“從事勞動活動”即持藍卡者,委員會關注何謂“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是否為經濟適度多元、吸納外資而設,將要求政府說明。

明確部分條文定義

委員會認為法案需要明確有些定義,如非居民重複違反法律或規章,尤其是有損居民健康或福祉的行為,行政長官可以批示廢止其逗留許可,執法者如何裁量“重複”和損害“福祉”的行為?非居民被廢止逗留許可後,除三個月內不准入境,且有“不影響其後實施禁止入境的措施”的附加處罰,委員會關注後者有否期限,按訂定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法令第六條第三款規定,附加處罰的期間要確定。

法案建議,如被廢止逗留許可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或秩序,可以命令其立即離開本澳。委員會關注由誰人發出驅逐令,且與之後驅逐出境條文銜接。

今會期內完成審議

黃顯輝稱,立法會主席要求四月一日完成法案意見書。惟法案複雜,很多技術問題要聽顧問介紹和解釋。但無論如何,法案一定要在八月十五日前今屆立法會期內審議通過。委員會爭取下周完成首輪審議,預計月底製作法案問題表,三月邀請政府代表列席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