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三常會今日開會討論“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已完成首輪細審工作。

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總結指,法案將以取得居留許可而虛偽締結婚姻、事實婚、收養或訂立勞動合同刑事化,訂立“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罪,處二至八年徒刑。委員會關注虛偽定義,另考慮到該罪與“關於身份的虛假聲明”罪所保障法益接近,後者僅處最高三年徒刑,希望政府說明為何假結婚罰得較重。

針對非居民提起的刑事訴訟程序判決,法案要求法院將判決副本以電子形式發送予治安警察局,黃顯輝表示,要了解做法是否為配合法案第二十三條拒絕“不受歡迎人士入境”的條文,和檢察院作出的控訴批示需否配合。針對電子形式,有委員指出訴訟行為不適用於“電子政務法”,且現時市民和律師仍不能以電子形式遞交訴訟卷宗或文件。

行政違法行為方面,如運輸經營人運送了依法不准入境者,會被科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現行法律亦如此規定,惟操作上運輸經營人是如何得知被禁入境者身份。

另外,運輸經營人及酒店場所經營人都有傳送資訊的義務,如未有傳送,又或傳送資訊錯誤、不完整、虛假或逾時,會被科罰款。有委員認為,法案對不遵守義務的運輸經營人,每一航程科十五萬至五十萬元罰款,與收益或不成比例,當中的“逾時”又是如何界定。

法案亦修改《有組織犯罪法》,擴大範圍到虛偽的婚姻、事實婚、收養、勞動合同為他人取得居留許可或逗留許可,委員會關注為何不將法案的其他刑事違法行為,例如聘請黑工納入犯罪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