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三常會上午開會審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列席會議。

委員會今與政府代表審議新一份工作文本,該文本是政府本月7日提交,主席黃顯輝會後引述政府代表介紹四方面的修改,涉及增加第四條的權利條文,保安部隊人員匿名投訴調整為不會違反忠誠義務、紀律程序調查階段容許嫌疑人或代表律師查閱卷宗、被撤職的人員十年內不得重考保安部隊及部門。

就權利的條文,黃顯輝指是將現行通則和分散在其他方面的權利內容整合,包括人員享有居民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所有權利、自由及保障,但不影響因其職務的特殊性質而由法律作出的限制,享有在職程中的培訓、晉升、及晉階,辯護的保障,請願、提出聲明異議、投訴等權利。在司長介紹後,委員會無進一步意見。

政府原本不准被撤職的人員再考警察及海關,是聽了委員會意見法律上附加刑要有期限才設限10年。但投考有年齡限制,加上禁止10年內再投考是否無異於永不錄用?黃顯輝指會上無委員提出10年期是否太長,並無深入分析,將來法律的適用是實務問題,亦不排除有重考時已超過年齡上限的情況。

新文本對部隊及部門人員的須守政治中立條文內容不變,黃顯輝指會上有委員問司長有關人員能否成為選舉提名委員會成員,司長回應認同及支持選管會的法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