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三常會昨日上午十時續審“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對於法案建議居留許可持有人如頻繁及有規律來澳門就學、從事有償職業活動,或從事企業活動,若沒有留宿,不視為不在澳門通常居住。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引述政府稱,現文本並非修改通常居住的定義,只是清晰對通常居住的歧義。又指不視為不在澳門通常居住,不等同視為在澳門通常居住,最終仍要按照八/一九九九號法律判定。

非修改常居定義

會後,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作總結。對於法案建議居留許可持有人如頻繁及有規律來澳門就學、從事有償職業活動,或從事企業活動,沒有留宿,不視為不在澳門通常居住。

會上有個別委員認為因涉及修改通常居住的重要定義內容,應繼續聽取社會意見再作決定。

他引述黃少澤指,該法案並非修改通常居住的定義,通常居住在八/一九九九號法律第四條第四款已訂定了準則,亦羅列幾種標準,讓司法、行政當局去判斷通常居住的狀況。回歸二十二年來,身份證明局、保安範疇均按有關標準作出判斷,不過,二○一八年法院在貿促局有關個案對通常居住的理解出現歧義情況,故提案人就法案聽取委員會意見,結合國際慣例、鄰近地區就通常居住的處理手法,作出有關建議。

逆定理未必成立

對於修法後,是否意味相關居留許可持有人,沒有留宿,都一定視為在澳門通常居住?黃顯輝引述黃少澤指出逆定理未必成立,即不視為不在澳門通常居住,不等同視為在澳門通常居住。最終仍要按照八/一九九九號法律第四條第四款去判定,當局強調現文本並非修改通常居住的定義,只是透過現時文本建議清晰有關對通常居住的歧義。

另外,政府向委員會提交的法案新文本中新增建議,拒絕續期的居留許可若處於行政訴訟或司法訴訟,可於明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當局申請重新評估。

保安司司長強調相關修改並非為處理特定人士。最新文本亦新增建議行政長官可將廢止居留許可的效力追溯至所依據事實的發生之日;管控手段方面,文本亦建議增加一款治安警察局可豁免收集未成年人的生物識別資料。

黃顯輝表示,法案有不少的補充性行政法規需要制訂,委員關心能否及時與法案同步生效?政府回應應可同步出台生效。委員會有信心今屆會期完結前完成法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