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有規律來澳就學就業視為常居

【本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昨完成細則性審議並簽署“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意見書,將交予大會細則性審議及表決居留許可持有人不在澳留宿,仍可視為在澳通常居住等內容。

會議昨日上午十一時半舉行。法案第四十三條增加第五款,居留許可持有人頻繁及有規律來澳就學、從事有償職業活動或從事企業活動但沒有留宿,不視為不在澳門通常居住。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稱,政府強調,這並非修改通常居住定義,是就通常居住的不確定概念作解釋性規範,當中考慮到一八年貿促局前領導不規則情況,之後貿促局、司法機關就通常居住的理解,以及臨時居留許可持有人的實際生活、工作情況。

待決居留設過渡性

法案同時增加第九十七條過渡性規定,讓待決居留許可申請個案,可適用上述條文作重新評估,而利害關係人須於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提出重審申請。

至於目前有多少宗待決個案?黃顯輝表示政府沒有交待,但這段時間有約三百至四百人向委員會聯署反映苦況。

意見書中指出,設第四十三條第五款目的,是為了讓已遷往外地居住的人士,尤其是在橫琴或珠海居住但每天來澳工作、學習或從事企業活動的人士,可繼續被視為在澳門通常居住。

適用居留許可續期

政府在意見書中表明,上述規定並不適用首次獲得居留許可的情況,僅適用於居留許可續期或延期。而這個對通常居住概念的澄清性規範亦不會改變稅務或法案未規定的其他範疇中所述的“通常居住”的內涵。新制度也應適用於投資或專業資格的居留許可續期的情況。委員會預期有關修改可能產生非常廣泛和重大的立法影響。此外,有委員認為該修改是對通常居住概念的原則性和結構性的修改,對此表示擔憂。

過去曾有技術移民向議員反映,貿促局於一八年被揭審批移民漏洞後,提高審批標準,以“未在澳逗留滿一百八十三日”為由拒絕居留續期申請,影響生活和人生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