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公開諮詢議員專場上,有議員關注如何在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管及經營之間取得平衡,公監辦主任陳海帆表示,主要體現在主管部門“管資本,放經營”。強調主管部門雖然不管理企業的經營,但都不會讓企業“自把自為”,仍需要在任用人員、迴避制度、審計等方面受到一定規定。

陳海帆表示,“管資本”意指公共資本企業如何制定、實現有關規劃、立項等,最後評核項目有無達到社會、經濟效益。主管部門則負責督促其內部制度,希望通過內部治理、架構優化、制度完善,令到公共資本企業有規可循,評核時亦會按制度執行及制度優化,因為企業制度發展應與時俱進。

倡定期檢討增社責

立法會副主席崔世昌建議文本增設定期檢討,認為立法後在實際操作時或出現需檢討之處,增設每三年或五年一檢,能增加市民對制度的信心。議員羅彩燕建議加入社會責任,例如可否創造更多就業職位,為市場培養人才。謝誓宏建議引入外地人才帶教本地人;王世民建議應加入公共資本企業的社會責任,明確企業在本地採購上起帶頭作用。陳海帆回應稱,原則上要求公共資本企業實現公共利益,未來可考慮將社會責任包含在公共利益定義內,又指公共資本企業成立的目的就是為實現公共利益,盡好社會責任。

每年審計是否達標

有議員認為公企不應“只洗錢”,要抓緊預算效益。陳海帆稱,以經濟效益為主的公共資本企業,每年會審計其有沒有達到預算或年度計劃所預期的效益。以社會效益為主的公共資本企業,亦要求做好政府投入公帑的社會效益,“有幾多投入,有幾多產出”,產出不以金錢衡量,而是以為居民提供的服務去衡量,希望企業通過適當經營,開源節流,將來會針對各公共資本企業的特質再分別對待。另外,議員黃顯輝亦關注到制度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