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日討論《稅務法典》,主要討論序言及首三十二條條文。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建議在一年內連續或間斷離澳逾183日的納稅主體,應指定一名代理人代辦稅務事務。不少委員關注183日的要求及如何與已生效的“出入境管控”法律作銜接。

法案建議在澳門以外地方居住的納稅主體,以及在澳門居住,但一年內連續或間斷離開澳門超過183日的納稅主體,應指定一名在澳門有常居所的代理人,代為辦理有關的稅務事務。法案並建議,身處澳門一整日或不足一日,均視為一日。

黃顯輝表示,早前出爐的“深合區”總體方案鼓勵澳門居民到橫琴生活、工作及投資,不少委員關注上述“183日”的要求,以及如何與已生效的“出入境管控”法律作銜接。會上並沒有討論澳人在橫琴或大灣區的收益或納稅。

法案並規範公司技術負責人及納稅主體的財產或權利管理人的責任,黃顯輝有感相關條文的定義不夠清晰,未知到底哪些人須受到規範及承擔責任,希望政府作介紹。

稅務法典共二百九十三條,委員會現完成首三十二條的初步審議,問及預計何時完成內部審議、並約見政府進一步討論?黃顯輝表示,委員會將認真、盡快完成相關的討論,再約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