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續討論《稅務法典》。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稱,法案建議在一年內連續或間斷離澳逾一百八十三日的納稅主體,應指定一名代理人代辦稅務事務。不少議員關注一百八十三日的要求及如何與已生效的“出入境管控”法律作銜接。

三常會會議昨日下午三時舉行,主要討論《法典》序言及首三十二條條文,歷時約一個半小時。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

《法典》建議在澳門以外地方居住的納稅主體,以及在澳門居住,但一年內連續或間斷離開澳門超過一百八十三日的納稅主體,應指定一名在澳門有常居所的代理人,代為辦理有關的稅務事務。《法典》並建議,身處澳門一整日或不足一日,均視為一日。

黃顯輝表示,早前出爐的“深合區”總體方案鼓勵澳門居民到橫琴生活、工作及投資,不少議員關注上述 “一百八十三日”的要求,以及如何與已生效的“出入境管控”法律作銜接。會上並沒有討論澳人在橫琴或大灣區的收益或納稅。

委員會並對法典內的部分條文存疑問,希望未來約見政府代表時聽取介紹及討論。如基本法規定,特區應維持澳門回歸前採用的低稅政策,但博彩稅的課稅好高,立法會顧問團解釋,博彩稅不適用於澳門居民及企業,只適用於博彩承批人,而且基本法有“但書”規定,特別法律有另外規定。因此,一般採用低稅政策,有另外規定除外。但有議員關注該“低稅”大原則需否在法典中列明?

《法典》並規範公司技術負責人及納稅主體的財產或權利管理人的責任,有議員認為相關條文的定義不夠清晰,未知到底哪些人須受到規範及承擔責任,希望政府代表作介紹。

《法典》共二百九十三條條文,委員會昨完成首三十二條的初步審議,問及預計何時完成內部審議、並約見政府代表討論?黃顯輝表示,《稅務法典》是部較大的法典,委員會將認真、盡快完成相關討論,再約見政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