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三常會今日下午三時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核准〈稅務法典〉》法案,會後,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就會議內容作介紹。

委員會就法典的行文、用語表述作出關注。黃顯輝指示,不少委員認為,該法典十分重要,希望該法典內容能夠更清晰簡潔,令納稅人易明白。因為該法旨為建立更現代化的稅務制度,以符合澳門特區經濟發展和公共行政改革的要求,同時,優化現行稅務制度,使其與國際稅收標準相適應,以吸引更多的外地投資者來澳門投資。黃顯輝指出,如要達至上述立法理由陳述,委員會認為現文本在行文表述上有更大的進步空間,將向提案人表達意見。

文本建議稅務法律關係的標的包括賠償性利息請求權等,屬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稅務行政當局有義務支付賠償性利息。黃顯輝稱,據顧問團介紹有關的賠償性利息是指某些情況下,歸責於行政當局原因,無法在法定期間內退還稅款,行政當局有責任向納稅人支付賠償性利息,按法定利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

有委員注意到,目前多部稅務方面的單行規章,消費稅規章是唯一一部規章有這個賠償性利息規定。相反,任何一個稅種或單行稅法,一旦市民過期繳付稅項,有關市民有責任向行政當局交稅及支付補償性利息。就兩者比較,委員認為賠償性利息與補償性利息,兩者之間規範並不對等,希望政府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