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三常會昨下午三時續審《核准〈稅務法典〉》法案,會後,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就會議內容作介紹。文本建議稅務行政當局以適當要求提供受保護稅務資料時,信用機構等的保密義務即被排除。委員會關注該條文與金融體系法律制度之間就有關機構排除保密義務方面的銜接。

黃顯輝指示,委員會就法典的行文、用語表述作出關注。不少委員認為,該法典十分重要,希望該法典內容能夠更清晰簡潔,令納稅人更易明白。因為該法旨為建立更現代化的稅務制度,以符合澳門特區經濟發展和公共行政改革的要求,同時優化現行稅務制度,使其與國際稅收標準相適應,以吸引更多外地投資者來澳門投資。黃顯輝指出,如要達至上述立法理由陳述,委員會認為現文本在行文表述上有更大進步空間,將向提案人表達意見。

利息規範並不對等

文本建議稅務法律關係標的包括賠償性利息請求權等,屬法律明文規定情況,稅務行政當局有義務支付賠償性利息。黃顯輝稱,據顧問團介紹有關的賠償性利息是指某些情況下,歸責於行政當局原因,無法在法定期間內退還稅款,行政當局有責任向納稅人支付賠償性利息,按法定利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有委員注意到,目前多部稅務方面的單行規章,消費稅規章是唯一一部規章有這個賠償性利息規定。相反,任何一個稅種或單行稅法,一旦市民過期繳付稅項,有關市民有責任向行政當局交稅及支付補償性利息。就兩者比較,委員認為賠償性利息與補償性利息,兩者之間規範並不對等,希望政府解釋。

應與金融體系銜接

文本建議,稅務行政當局以適當說明理由的方式要求提供依法受保護的稅務資料,以監察本法典及稅務法律的遵守情況時,信用機構、保險及其他金融機構、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房地產中介人等的保密義務即被排除。委員會關注單行稅法都有類似規定,但現時該法建議涉及任何稅務方面的資料,當局可按該法規定要求相關機構提供納稅人依法受保護的稅務資料。然而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定,金融機構就客戶在銀行存檔的資料,銀行有保密義務,除非是法院根據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規定所作出命令,有關金融機構的保密義務才被免除。委員會對此表示關注,希望提案人解釋該條文與金融體系法律制度之間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