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早完成審議《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修改法案,並簽署意見書。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為了回應“稅務信息透明與交換全球論壇”(OECD)建議,及方便企業更清楚法案生效日期,政府經聽取委員會意見後,法案生效日期訂為“自今年4月1日起生效”。

黃顯輝表示,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接納了委員會的大部分意見。法案在金融帳戶信息自動交換方面的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所有開設新金融帳戶的客戶,不論新客戶抑或現有客戶,均須按金融機構的要求提供自證證明或相關文件;

二、金融機構須於指定時間內保存收集信息的程序所倚賴的證據和採取步驟的記錄;

三、引入防止規避《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義務的規定;

四、針對金融帳戶信息自動交換的違規行為增設行政處罰規定。

另外,金融機構包括離岸機構,但由於本澳自去年元旦起已廢止離岸機構業務的許可,因此法案刪除了所有離岸機構的名詞。

法案建議自今年四月一日起生效,取代原建議的公佈後滿三十日起效。黃顯輝稱,不排除立法會將於農曆新年前召開全體會議,當中包括細則性審議及表決該法案,則法案能在四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