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三常會續審《稅務法典》法案,涉及當局對債務人的不動產、權利的查封等內容,主席黃顯輝指當中有不少新規定,包括可將債務人未出租的物業出租作還債;當債務人有物業被無償佔用,當局可向佔用人收取部分租金。委員會關注與現行法律的銜接,以及向有父母、子女等關係的佔用人收取租金是否適當。

黃顯輝指出,按照第二百五十條可對被執行人(債務人)採取查封任何補助金、薪俸或定期金的措施,但現行民訴法有規定部分財產不可查封(如第七百○七條規定被執行人薪俸或工資之三分之二),以確保被執行人可維持起碼的生活條件,委員會冀提案人說明新措施的取態,以及與民訴法的銜接。

法案亦規定當局可查封被執行人哪些收益,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是民訴法沒有的,委員會關注相關操作。第二項被執行人於查封之日無出租的物業,當局可出租以作清償債務,但為期不可超過一年,委員會關注現行“租務法”可連續續期三年,法案是否為例外規定。

第三項如不可查封的房地產正被無償佔用,由當局訂定月租金,並收取佔用人租金的十二分之一作還債。委員會關注佔用人多數是被執行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或慈善機構等,質疑是否仍要實施有關制度,但若然被執行人明知被當局追債,仍故意將物業無償予第三人使用,則值得收取相關租金。

此外,委員會上周起就該法案收集公眾意見兩個月,黃顯輝指目前收到一份意見,冀下周完成首輪細則性審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