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續討論《稅務法典》,財政局長容光亮等官員列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拖欠政府稅務或罰款的被執行人(原債務人、連帶責任人及為債務擔保的第三人),倘在稅務執行程序期間離世,政府將因應其繼承人有沒有繼承遺產決定是否追討相關稅務,倘沒有繼承遺產則不會啟動追討程序。

倡清冊程序歸財局

黃顯輝引述政府表示,被執行人拖欠的稅務或罰款,不會當然或直接牽連繼承人,只有當被執行人有遺產,而繼承者又承接時,財政局才會介入追討相關拖欠的稅務;倘有關人士沒有繼承財產,則不會開展追討程序。現時可透過法院或公證署辦理繼承程序,法案建議法院應將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冊程序的財產目錄送交財政局;現有法律規定,公證署須每月把上個月的公證資料通知財政局,因此財政局能知道被執行入的財產繼承情況並追討。

法案建議,參與稅務執行程序的政府工作人員,倘作出故意行為致政府未能收回債款,須承擔相關債款的補充責任。故意行為包括:一、因延遲提到稅務執行程序或未及時執行查封批示,以致未能找到被執行人的足夠財產;二、知悉存在可查封財產,但在筆錄及書錄中指該財產不存在。

公僕故意犯錯加責

有部分委員認為,現有法律已保障政府可追回賠償,為何還要針對公務員訂立的制度,會否開創先例?黃顯輝引述政府回覆表示,雖然葡萄牙稅務法典已於回歸時被廢除,但過去廿多年法院亦有參考採用,而法典當中亦有規定,故意犯錯的公務人員須就政府的損失債款承擔補充責任。被問及公務員若出現無心之失需否承擔相關補充責任?黃顯輝稱,法律對於過失及故意有不同區分,現時法案只針對故意情況。

另外,會上並討論稅務轉移至補充責任人的情況。黃顯輝引述政府舉例,現有法律規定買入樓宇兩年內轉售,業主需支付特別印花稅。若原業主沒有支付相關稅項,則新業主需要承擔。財政局代表提醒購買樓宇的買家,可要求賣家出示無拖欠特別印花稅的財政局公函或聲明,此為最妥當做法。

到《人才引進制度》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