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續與政府代表審議《稅務法典》,財政局局長容光亮列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引述政府表示,財政局的稅務執行程序將補充適用《民訴法典》不可查封財產的規定,即不能查封欠稅人三分之二的薪俸或工資,以讓其能保障家庭開支及個人基本消費。

三常會議昨日上午十時半舉行,主要討論第二百三十條至二百四十二條,涉及財產查封、稅務執行程序的操作及與《民訴法典》條文的銜接等,歷時約一小時四十五分鐘。

黃顯輝會後向傳媒總結稱,《稅務法典》建議,被扣押的現金、債權證券、寶石及貴重金屬,須寄存於澳門的任一銀行,並由稅務執行廳長處置。有委員擔憂廳長一人簽名就能提取寄存的現金、寶石等存在的風險,建議應由稅務執行廳處置,而非廳長個人,又建議兩人聯合簽名才能提取物品。政府回應稱,將考慮調整條文,由稅執廳處置。

規範受寄人制度

另外,涉及股票、證券等債權證券,按法案建議,受寄人可“自把自為”決定是否出售,委員會提醒政府進一步規範受寄人制度,如出售債權證券時應知會稅執廳廳長。

有委員關注,稅執廳工作人員須編製查封筆錄,當中涉及被扣押物品的估價及法律知識,稅執廳人員是否具足夠資歷及人員是否充足。政府回應稱,稅執廳有足夠的人員及培訓,倘涉及古董、油畫等特別查封物品,有機制進行估價;若涉及鑽石或金器等,亦可邀請專業估價師鑑定真偽,但須支付服務費,由欠稅人支付。

法案並建議,如無法找到欠稅人可查封的財產,工作人員可宣告徵收未果,終止稅務執行程序。黃顯輝引述有委員提醒政府,澳門自二○○七年後每年均有現金分享,政府不宜輕易宣告稅執程序結束。

另外,倘法院及財政局同時對同一人執行稅務程序,將涉及查封的問題,值得政府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