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治安警副警長一案拖沓十年?

黃顯輝:紀律刑事配合程序需時

治安警察局一名副警長涉嫌偽造文件,詐騙澳門基金會赴外地賽車資助,被判緩刑及撤職。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黃顯輝關注後續跟進,包括當時人有否就撤職決定上訴,申請暫停有關撤職決定,以及保安司司長是否已就有關上訴作出防範措施,暫停其職務。

廉署調查發現案件始於二○一二年,但治安警察局於二○一八年才開立紀律程序調查及作處分,刑事裁判於今年才轉為確定。社會關注案件拖沓十年之久。黃顯輝表示,據公佈,治安警察局可能於二○一八年才知悉事件,並開立紀律程序調查。

雖然紀律程序與刑事程序獨立,但若紀律程序的調查員認為紀律程序要查明事實與刑事程序要查明事實非常有關聯,有職責建議司長中止有關紀律程序,直至刑事程序的判決確定再恢復。推測現時屬這種情況,因今年刑事程序才轉為確定判決,治安警察局恢復跟進。

法院無耽誤時間

翻查法院網站卷宗編號顯示,案件二○二○年才交到初級法院審理,中級法院上訴案卷宗編號是二○二一年,從年份數字來看,法院沒有耽誤時間。問題是為何一二年發生的案件至一八年才開立紀律程序調查,並於二○年才由檢察院交到法院審理,仍有待更多訊息披露才知悉。

涉案副警長被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緩刑兩年。黃顯輝認為,徒刑一年六個月的量刑不輕,且緩刑兩年期間,若當時人再犯罪,便要馬上拘捕服刑。但由於緩刑,或有人認為判刑較輕,與社會認知有落差。其個人尊重法院處理,指出初級法院判決、中級法院維持原判,即兩級法院均認同處罰適當。

關注是否已停職

雖然刑事案件已完結,但針對撤職決定,不排除有關人員會就有關紀律處分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其後雙方有權再向終審法院就司法上訴判決再上訴。

根據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就嚴重性的涉嫌違紀行為,當局有權命令暫停有關人員的職務,亦可依法延長暫停職務,故關注後續紀律程序,當時人會否上訴,有否針對當時人實施停職等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