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半續審議“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法案。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總結,委員會關注法案就個人資料的處理,如何與“個資法”銜接;“不合規範的僱用”條文的規範範圍,是否不只罰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非法勞工的上級會否受牽連。

就法案“不合規範的僱用”條文,不同於現制與非法勞工“建立勞務關係者”,為自身利益或為向其支付任何種類的報酬或回報的企業利益,接受一名或多名非法勞工提供工作,可處最高兩年徒刑。委員會關注規範對象會否由僱主和僱員,擴大至兩者之間的一系列人士,包括僱員的上級、主管等,將請政府說明。

區分立即遣返者

黃顯輝稱,法案建議經營酒店場所的人士於四十八小時內,須將年滿十六歲的非居民入住和離開酒店的情況,通知出入境當局。委員會關注為何法案未有逐一就違反有關的四項條文作相應處罰,僅對違反第一款第一項登記非居民入住及離開酒店的資料,科五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罰款。

運輸經營人將人員送返的責任方面,現行制度及法案都對未能立即遣返者,留澳期間的一切開支由運輸經營人承擔,委員會提出是否可區分可否歸責於運輸經營人的情況,並會向政府了解現時執行情況。

就個人資料的處理,法案第六十五條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區的居留許可及其延長和續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銜接個資法處理

黃顯輝稱,有委員指出有關規定即默示許可當局處理其個人資料,但現行“個資法”規定個人資料的處理,僅得在資料當事人明確同意下進行。委員會關注法案是優於“個資法”,還是要銜接。

法案也提出“個資法”中,就秘密或機密資料規定的查閱權及反對權須透過檢察院確保,並由其負責推動或決定所需的改動。委員會卻在“個資法”中找不到相關的查閱權及反對權。

另外,委員會亦收到公職教育協會就審議中的公校教學人員通則,冀約見討論。考慮到該協會去年已提供書面意見,以及目前的工作量,歡迎協會繼續提供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