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三常會續審《稅務法典》法案。法案規定了多種執行稅務的程序,今日討論到“被查封財產的變賣”等內容,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總結指,委員會關注當被執行人(債務人)需以經屋償還拖欠政府稅務時的操作,如何配合其他法律使變賣可行,以維護特區庫房。

法案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設有迴避制度,但多數委員認為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目的,為透過公開拍賣令特區庫房獲得最大收益,僅須確保程序公開公正透明,質疑設立迴避制度是否適當。除非是透過包括有直接磋商的非司法變賣方式競投,則有設立需要。而迴避制度規範對象為司法官及在稅務執行廳的工作人員,委員會認為負責估價的評估委員會也會參與相關程序,且是否應僅限制參與程序的司法官才不可投標。

當變賣完成後,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會查封現金或可轉換為現金的憑證,委員會關注有關定義,是支票、股票抑或匯票。委員會認為需要確保盡快兌現,避免特區庫房發生不應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