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三常會昨日上午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核准〈稅務法典〉》法案,財政局長容光亮等官員列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總結表示,法案建議查核帳簿最遲須於開始查核前通知納稅主體。委員請求政府解釋提前多少通知,政府解釋為確保有效監察,履行監察職責,若具體規定提前幾多日通知,憂慮納稅主體會收藏或消滅有關需被查核的資料。

黃顯輝表示,《核准〈稅務法典〉》第九十二條稅務程序原則上行政當局應在九十日內完成,若超過九十日當局未作出決定,利害關係人有權推定其請求已被駁回。有委員認為應為是“默示批准”而非“默示駁回”。引述政府解釋,按照行政程序法典,一般行政程序是“默示駁回”推定,政府強調“默示駁回”可以賦予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法作出行政申訴或司法上訴,維護其合法權益。

倡訂關聯實體定義

黃顯輝表示,九十四條提到“關聯實體”,委員關注何謂“關聯實體”定義,應由該法作出相關規定。引述政府回應有關“關聯實體”是因應國際組織或適用本澳的財經科技國際條約訂定,因應不同時間,“關聯實體”的內容及定義或有變。提案人指出,“關聯實體”可透過行政長官批示作出,能夠更快捷靈活去處理,讓澳門在稅務方面執法活動更能與國際接軌。

此外,監察權力方面,委員認為有關定義及概念較為概括、抽象。如法案建議監察主管部門可要求任何公共部門、公共實體或私人協助,以便對納稅主體的稅務狀況適當監察。委員關注任何“私人協助”、“適當監察”的具體所指,認為有關行文有需要具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