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續與政府代表討論《稅務法典》法案,財政局長容光亮等官員列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引述政府代表表示,在聆聽委員會意見後,局方優化工作程序,自下月一日起,過期稅款及相關的延遲利息及罰款(欠繳稅款百分之三)除親臨繳交外,增加網上繳交的方式。

三常會閉門會議昨日下午三時舉行,歷時約兩小時。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黃顯輝表示,另一部三常會正審議的《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及支付訴訟費用》法案最新文本建議,可透過電子方式送交的行政卷宗包括稅務卷宗。財政局代表表示,當法案生效時,稅務法典亦會配合法律,可用電子方式送交稅務卷宗及支付訴訟費。

不當移財產提保全

《稅務法典》建議,當有合理理由懷疑稅務主體不正常轉移財產,以規避支付稅款責任時,行政當局可要求檢察院提出保全程序,包括假扣押及製作清單。有委員指出,保全措施具有緊急性質,為何還要經過檢察院提出,而非行政當局直接向法院提出?政府回應稱,起草法案時已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認為檢察院作為澳門政府的法律代表,統一由檢察院申請,在法律上更具有保障。

而法案建議,在必要訴願被駁回時,提起司法上訴期有兩個月,但針對複評委員會作出的決議上訴期已有三十日。委員會關注兩個上訴時間的不同,並提醒政府,按照《行政訴訟法典》,倘當事人不在澳門居住,司法上訴期有六十日,問當局會否補充適用行政訴訟法典。政府回應稱將會研究。

關注稅務廳調查權

另外,法案建議稅務執行廳長、處長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享有執法人員的地位,納稅人須讓其進入有關場地及逗留,並提供一切文件、簿冊、發票及其他會計資料等,否則會構成違令罪。委員會關注,為何在稅務執行階段仍要調查納稅人的文件?政府回應稱,稅務執行廳有權執行扣押及查封,若不翻查有關公司或納稅人的帳目,如何知道有甚麼財產被查封及扣押。

委員會認為,稅務廳應在稅務執行程序某個階段有調查權,而非整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