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 繁體中文
  • English
  • Português
Top Custom Menu
(853) 2850 8068mail@vonghf.com
黃顯輝律師事務所暨私人公證員 VONG HIN FAI LAWYERS & PRIVATE NOTARY
黃顯輝律師事務所暨私人公證員 VONG HIN FAI LAWYERS & PRIVATE NOTARY
  • 首頁
  • 新聞動態
  • 關於我們
  • 業務範圍
  • 團隊介紹
  • 聯絡我們
  • 首頁
  • 新聞動態
  • 關於我們
  • 業務範圍
  • 團隊介紹
  • 聯絡我們

納稅人擬統一納稅編號

十一月112022

【澳門日報消息】

三常會續與官員審議稅務法典

納稅人擬統一納稅編號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續與政府官員討論《核准〈稅務法典〉》法案,財政局長容光亮列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稱,未來擬統一納稅人不同稅種的納稅編號,並盡可能向社會機構發出稅務編號。

三常會昨日上午十時召開會議,續與政府代表討論“稅務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條至二百一十條條文。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黃顯輝表示,法案建議稅收債務執行名義要件上,須有債務人的納稅人編號或商業登記的識別。委員會指出,現時同一納稅人因應不同稅種具有不同納稅編號,亦非所有機構都具有納稅編號,如公司未有聘用僱員則未必有納稅編號。

政府代表回應稱,未來擬統一納稅人不同稅種的納稅編號,並盡可能向社會機構發出稅務編號。至於財政局如何與其他政府部門依法互通納稅人編號,政府稱會考慮調整。

冀明晰條文表述

法案並建議,任何公司或個人企業主的納稅人,若不合理阻止或拒絕讓稅務執行廳廳長、執行處處長及其工作人員進入、逗留或提供稅務相關的資料或資訊者,可能構成普通違令罪。有委員指出,並非所有公司,而是擁有稅務執行程序財務資料的公司,且妨礙稅務執行廳人員執法,才會構成違令罪。政府代表表示,明白委員的關注,會研究調整條文。

法案並建議,參與稅務執行程序的工作人員若故意作出特定行為,導致未能收回債款,須為債款負補充責任,例如未及時執行查封批示等。委員會關注如何判斷及時的標準,希望政府進一步列明。

 

 

 

 

 

 

 

 

 

 

 

資料來源:http://www.macaodaily.com/html/2022-11/11/content_1633834.htm

2022-11-11

Post navigation

PreviousPrevious post:三常會倡政府享優先索償權NextNext post:政府擬統一單行稅繳納期
網站地圖
  • 首頁
  • 新聞動態
  • 關於我們
  • 業務範圍
  • 團隊介紹
  • 聯絡我們
黃顯輝律師事務所暨私人公證員
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8樓A座
Alameda Dr. Carlos d'Assumpção Nº 258, Praça Kin Heng Long 8º A, Macau
聯絡方法
   (853) 2850 8068
   (853) 2850 8033
   mail@vonghf.com

Copyright © Vong Hin Fai Lawyers & Private Notar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