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修公僕通則法案倡仍可臨時定期委任

個人勞動合同者不可調任派駐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開會,完成討論修改公務員通則法案,並簽署意見書,將排期提交立法會大會作細則性審議及表決。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表示,經分析後,最終文本建議個人勞動合同人員不可調任或派駐,但可臨時定期委任。

三常會簽意見書

意見書提及政府原構思擬將調任及派駐制度,延伸至個人勞動合同,但政府最終文本刪除建議,指出經考慮以個人勞動合同獲聘任顧問或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是特別招聘制度,例如無須為澳門永久居民或不受年齡限制,若有關填補特殊需要人員可被調任或派駐不太合適。因此,最終文本建議個人勞動合同人員不可以調任和派駐,但仍可臨時定期委任。專有人員通則任用的人員,如澳門大學、澳門金融管理局等部門人員,可透過臨時定期委任機制調動,增加人員調動的靈活性。意見書指出,由於具有專有人員通則所適用的職程、工作時間、晉升福利等制度與公共部門不盡相同。經充分考慮後,政府認為宜透過臨時定期委任機制調動人員,一方面可確保獲調動的人員維持原有的公職法律聯繫,保障獲調動人員的原有權利,尤其晉升、晉階及退休保障的權利,另一方面獲調動人員可適用調入部門的工作制度,有利於統一部門的人事管理。

黃顯輝表示,公務員調任或派駐其他部門,可由公務員提出,又或行政當局決定。基於政府單方決定的調任,涉及工作人員的意願,委員會對此問題尤為關注。委員會認為法案應明確表達立法原意,即如果工作人員與行政當局無法達成共識,應以工作需要為優先考慮因素的立法原意,但並不妨礙政府考慮如家庭原因等其他因素。

去年卅公僕駐琴

另外,黃顯輝表示,過去一年多,有三十多名公務員以出差制度被派往橫琴深合區管委會工作,政府希望法案通過後盡快生效,可改以臨時定期委任,因此最終訂為自法律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