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三常會爭取合約屆滿前完成法案審議

民航法若未完成擬延澳航專營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首次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民航活動法》,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民航局長潘華健等官員列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向傳媒表示,澳門航空專營批給合約將於今年十一月九日屆滿,委員會認為法案緊急,因此在休會期間續審議法案,委員會爭取在期限前完成法案審議。他又引述政府表示,倘若法案未能如期完成,政府不排除考慮延長與澳門航空的專營合同。

三常會議昨日下午三時舉行。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黃顯輝表示,法案適用於澳門及其管轄空域內的民航活動,以澳門為目的或出發地的航空器的運作,在澳門註冊的航空器及位於澳門內的機場(包括機場及直升機場)。法案不適用於軍事、關務、警務等為公共利益進行同類活動或服務的航空器,亦不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控制和操作的機場或其部分,及其設施備和人員。但政府表示,如果警務、關務等航空器或民航活動外判予其他公司,則二判可能受到本法律規範。

法案建議民航局為監管、規範、管制及監察民航活動的主管實體。

黃顯輝引述政府表示,將修改“民航局組織法”,與未來獲通過的“民航法”相銜接。因為“民航法”內有不少條文涉及修改或廢止“民航局組織法”,如第六十八條規範民航局的組織及人員制度。

航空活動細分三類

黃顯輝又介紹,民航活動其中一個類別為航空活動,航空活動細分為商業航空運輸、航空作業及通用航空三類。其中,商業航空運輸經營人必須是本澳註冊公司,經民航局發出證明書後才能提供服務;航空作業則是針對一次性的作業或活動,例如農業或繪製地圖等,但不包括無人機,每次作業活動均須獲民航局許可;其餘航空活動則歸類為通用航空,包括私人飛機。

飛航人員須獲民航局發出執照或證明書後,才能執行職務。飛航人員培訓組織可以是本地或外地的實體,但須經民航局審批及發出證明書後,才能提供飛航員執照或證明書的培訓。

被問及法案能否趕於十一月九日前完成。黃顯輝表示,委員會力爭十一月九日前完成法案,但仍受好多因素影響,如雙方顧問團的溝通及等候政府提交新文本等,強調委員會爭取如期完成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