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三常會委員倡納品行審查負面清單

違國安法者擬不發無線電牌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首次細則性審議《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法案,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建議發出無線電通訊網牌照前,須審查相關申請人品行,若申請人曾因涉及無線電通訊犯罪被判徒刑,且未恢復權利者不獲發牌。他稱,委員會成員一致認為不應該向曾干犯國家安全罪,且未恢復權利的人士發牌,建議列入品行審查的負面清單。

三常會會議昨早十時舉行,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黃顯輝表示,鑑於規範無線電通訊業務的兩部法令已實施多年,部分規範無法配合現今無線電通訊業務發展,加上“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中規定的罰款金額已多年未調整,對違法行為缺乏阻嚇力,委員會認同有必要訂定新的法律制度規範。

徵用補償如何銜接

是次會議完成首兩章共廿五條文的細則性審議。黃顯輝稱,委員會關注法案建議在緊急或災難下,被徵用無線電通訊網或通訊站的利害關係人無權獲得賠償,現行民防法被臨時徵用可按平衡原則獲政府金錢補償,促請政府解釋兩者如何銜接。

法案第一條建議“本法尤其規範無線電通訊網及站的牌照、銷售牌照及相關設備的認可,及無線電頻譜的分配及使用”,但沒有提及無線電通訊網及站的安裝及設置規範,希望政府交待會否規範無線電通訊網及站的安裝。

另外,政府曾諮詢業界對“無線電通訊法”的意見,因此希望政府提供相關諮詢資料,以及在符合國安前提下,交代現時本澳無線電牌照、無線電通訊網和通訊站的數量等,以便法案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