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民航法”生效九十日內申請

澳航續牌擬呈五年計劃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早上續與政府代表討論“民航活動法”新工作文本。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過渡規定有所調整,即現有航空運輸公共服務批給的承批人(澳航),可在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政府申請本法案規定的業務牌照,申請時需遞交五年業務計劃等。

三常會議昨日上午十時半舉行,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民航局長潘華健列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黃顯輝表示,會上主要討論政府前晚提交的第二份工作文本,新文本接納委員會大部分意見,法案條文由七十四條增加至七十五條。法案把無人機運作納入法案的適用範圍。

牌照數特首訂定

法案建議商業航空客運業務牌照數目由特首批示訂定,且業務牌照不得移轉。有委員關注特首何時會訂定相關牌照數目,黃顯輝稱,政府維持立場不變,認為不應在法案明確列明何時訂定牌照數目,重申會因應澳門市場情況、國際航空市場變化作考慮,具一定自由裁量權。

有委員擔憂有獲發牌公司透過股權轉讓,間接轉換持牌人。黃顯輝引述政府指出,法案已規定獲發牌公司首三年不得轉讓公司股權,即使屆滿三年轉讓股權,亦需獲得特首同意下才能轉讓。

獲發牌實體需經一項適當資格審查程序,黃顯輝指出,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新增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高級人員,若曾違反國家安全法律而判罪,不能通過相應資格審查。

過渡規定方面,法案原建議,現有航空運輸公共服務批給的承批人獲依職權發出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業務牌照(現僅有澳航一家)。委員會認為此舉似乎用法律形式強制澳航經營,應該尊重澳航權利。因此,政府新文本修改成為,“現有航空運輸公共服務批給的承批人,可在本法律生效日起九十日內申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業務牌照”,同時法案規定一些附帶條件,如遞交五年業務計劃等,最後由特首審批決定。

黃顯輝並稱,民航活動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小組已開展意見書編寫,待政府本月底或復活節後提交法案最後文本予立法會後,小組將盡快完成法案審議並簽署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