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上午十時繼續審議《澳門特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及秘書崔世平表示,委員會關注法案引入拒絕非居民出境澳門的新制度的立法目的及操作性。

閉門會議約一個半小時。黃顯輝及崔世平會後向傳媒總結表示,法案引入拒絕非居民出境澳門的新制度,委員會尤其關注法案建議刑事警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為實施保全措施及警察措施或為拘留而發出拒絕出境的命令。

為保全或拘留發令

委員會表示刑事警察機關按《刑事訴訟法典》的範圍很大,治安警、司警、海關、廉署的機關及人員均視為刑事警察機關;刑事警察機關有別於刑事警察當局,當局是指相關機關的領導、副領導或其他高級人員;委員會關注立法目的及操作性。

法案建議,因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構成危機而同樣被視為不受歡迎的非居民,其入境及相關的簽證和許可的申請亦可被拒絕,包括有重大理由相信曾實施被定性為犯罪或意圖實施具犯罪性質的行為的人;為適用上款規定,不論是否有可競合的其他理由,如主管司法機關針對非居民作出控訴批示,治安警察局可推定具有重大理由。

拒不受歡迎者入境

黃顯輝表示,立法會顧問團提醒委員會,意圖實施犯罪即未發生犯罪行為,即未有偵查程序、未有控訴批示,關注如何操作。他又提到,有委員特別關注法案提到拒絕不受歡迎人士入境及相關簽證和許可的申請,如何與“內部保安綱要法”銜接。

法案亦建議基於安全性質的行政措施或根據司法裁判,非居民被阻止或禁止入境澳門;關注安全性質的行政措施是指甚麼情況。此外,委員會關注禁止入境與拒絕入境有何實際區別,又關注延長拒絕入境措施的時間有否限期。

落地簽範圍欠清晰

法案又建議,非居民在出入境事務站給予的入境許可視為僅為旅遊目的或等同旅遊的目的,除非非居民明確指出另有專門或額外的目的。法案列舉探訪親屬及朋友、宗教崇拜、接受治療、參加研討會、參觀展覽、學術交流、接受培訓及獲取知識、享受博彩、娛樂等視為旅遊目的或等同旅遊目的。

黃顯輝稱,委員會認為條文不能羅列所有狀況,並且關注經商、到法院作證、作為專家鑑定、參加體育及演藝活動等情況視為甚麼目的,是否需要預先簽證,而不能在出入境事務站辦理入境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