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三常會關注民航法不適用情況

冀釋管控空域範圍

立法會三常會昨日上午首次細則性審議民航活動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總結指出,透過該法案進一步完善民航業的相關制度。其中,法案建議不適用於三類機構、人員、設備或活動,委員會關注這三類不受法案規管,是否受制於其他的法律法規,希望政府說明。

倡釋民航活動定義

法案建議適用範圍是在澳門特區及其管轄空域進行的民航活動,以及位於澳門特區內的機場等。委員會關注特區管控的空域相關情況,除澳門國際機場外,是否亦適用其他機場,如直升機場、或醫用的直升機場等。委員會亦提到,法案是規管澳門特區民航活動,但法案未見提及“民航活動”的完整概念和定義,希望聽取政府說明。

黃顯輝指出,委員會關注該法案與四一/八八/M號法令“訂定澳門國際機場興建及經營批給一般制度”之間的關係、適用範圍,以及與澳門國際機場的批給合約的關係。

法案建議不適用於包括軍事、關務、警務、搜索和拯救、消防、邊境管制,以及具公共當局權力的機關為公共利益進行其他同類活動或服務的航空器;進行上項所指活動或服務的人員和組織;由解放軍駐澳部隊控制和操作的機場、設備和人員,委員會關注這三類不受法案規管,是否受制於其他的法律法規,希望政府介紹。其中,黃顯輝指出,有委員提及若有關政府部門為公共利益,將服務外判給企業,如透過無人機在澳門範圍內操作或拍攝等,相關活動是否受到該法案管制?希望政府解釋。

 

資料來源:http://www.macaodaily.com/html/2023-07/11/content_16872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