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續與政府代表討論《稅務法典》法案,財政局長容光亮等政府官員列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建議如查封房地產無出租或租賃期滿,稅務執行廳可把該房地產或其空置部分以最佳出價出租,為期不超過一年,並可續租至被執行人清償所有債務及法定費用為止。但《民法典》規定出租人三年內無權單方解約,委員會提醒需注意兩部法律條文的銜接。相信政府會考慮委員會的意見。

需人性化考慮條文

三常會議昨早十時舉行,歷約兩個半小時。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黃顯輝表示,法案建議如不可查封的房地產正被無償佔用,稅務執行廳須為該房地產訂定月租金。委員會提醒政府須注意無償佔用房地產的人士,可能是被執行人的親屬,如年紀老邁的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又或者是非牟利社服機構,是否都要交租?建議政府追回欠稅的同時,需人性化考慮條文。

官網公告變賣物品

法案並建議,如執行程序所涉及的債務不超過一萬五千元,毋須在報紙刊登公告;涉及變賣物品,且執行的債務少於五萬元,亦毋須在報紙刊登變賣公告。黃顯輝稱,因刊登公告的開支由欠稅人承擔,委員會理解政府設定免公告的立法原意。但建議應在財政局官網公開所有公告,讓有意競投變賣物品的人士可上網查閱。此舉既確保程序的公開、公平、公正,又不會增加被執行人開支。政府回應稱會積極考慮。

參與官員禁止投標

另外,迴避制度中規定,司法官及稅務執行廳擔任職務的工作人員不得成為投標人或透過他人投標。有委員提議改為參與稅務執行程序或參與前期稅務程序的人員,均不得成為投標人或透過他人投標,即參與稅務執行程序的法官、司法人員、稅務執行廳人員或評估委員會的成員均不得參與投標,以確保相關人士工作的中立性。